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浙江海洋大学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浙江海洋大学保密工作规定》(浙海大党办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密工作管理条例。
一、保密范围
1、上级下发的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秘密文件、电报、刊物、报表等材料。
2、学校为贯彻落实上级涉密文件精神制定下发的派生涉密文件。
3、师生个人信息需要保密的信息系统数据库、纸质及电子文档。
4、国家、学校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工作管理机制
1、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主任为第一保密责任人,中心其它人员为直接保密人员,全体中心人员与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中心与承接学校信息系统项目开发的公司及技术 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
三、保密要求
1、 涉密文件、资料由中心办公室专人按要求负责收发、承办、借阅、归还和清退。
2、 涉密文件、资料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传阅或传达,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3、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通过机要通信传递。
4、 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制的复制件不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使用完毕之后及时归还学校保密室。
5、 学校为贯彻落实上级涉密文件精神制定下发的派生涉密文件,按源文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6、参加各种涉密会议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及时送党委办公室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
7、不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和存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涉密规定所禁止的信息内容。
8、不将涉密计算机联入非涉密公共网络。
9、不在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
10、不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11、不外传学校的各类运行数据信息;不外传学校师生员工的个人信息;不外传学校系统平台的管理信息(如平台管理的用户名、口令等保密信息);确需外传递交的信息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