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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02日 21:34 | 发布人: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厅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管理,强化信息安全,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情况。
  第四条  厅长为本厅软件正版化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厅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厅办公室主任兼主任,负责本厅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各处室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保证本部门软件使用正版化;厅机关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六条  各处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查整改,对本部门正版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登记报送至厅办公室。
  第七条  每年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八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九条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由厅办公室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防止可能侵犯软件版权风险的注意事项: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采购的软件许可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使用许可,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增强版权意识,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二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在计算机维修过程中,计算机使用人不得放任维修人员任意卸载正版软件、安装非正版软件。
  第十三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损害厅机关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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